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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242号

马春红与王高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春红,王高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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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242号原告马春红,女,1970年3月25日,汉族,地址:确山县���店镇夏岗村黄庄组,诉讼代理人陈冬生,亲友。被告王高旺,男,1962年12月8日,汉族,地址:确山县任店镇吴湾村新王庄,诉讼代理人王亚非,亲友。本院××××年××月××日对马春红诉王高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242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写明民事××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

审判长

审判员  郭全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