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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604号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玉廷、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玉廷,李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04号

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中,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玉廷,农民。

被告:李爱华,农民。

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廷、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