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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278号

某行与赵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赵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杨某,祁某,姚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78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张某,系支行行长。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赵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杨某、祁某、姚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怀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