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周厚元,男,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柳成光,男,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文志光,男,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张从学,男,住四川省江油市。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厚元、柳成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志光、张从学无存款,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波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彭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