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美某某,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包某某,男,蒙古族。本院执行美某某申请包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7月1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