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759号
原告:秦春梅,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代理人:杨富光,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自由职业,住铜仁市碧江区,特别授权。
被告:万春平,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杨长信,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侗族,务工人员,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负责人:阳必云,系该支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708号。
委托代理人:刘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
负责人:杨秀令,系该支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南路6号。
委托代理人:廖浦,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员安,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秦春梅与被告万春平、杨长信、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秦春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