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雷太保,男。申请执行人雷渊渊,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昌雄,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峰,男。雷太保、雷渊渊、雷某某与郭晓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晓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