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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077-1号

牛爱民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铂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爱民,金乡县铂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077-1号申请执行人牛爱民被执行人金乡县铂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爱民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铂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