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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476号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武锐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锐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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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476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0C-1002号。负责人胡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武锐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