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女,汉族,兴山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生,住兴山县。法定代理人段莲英,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兴忠,男,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兴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张兴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兴忠向张欣支付抚养费20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210.00元,合计20950.00元。但张兴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人民币20950.00元为限额,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兴忠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