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639号本院2016年8月15日对原告黎福科诉被告伊春市南岔铁路兴业工程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部分中,2015年4月1日被告兴业施工队与原告黎福科签订协议应为2016年4月1日被告兴业施工队与原告黎福科签订协议。
代理
审判员 魏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
黎福科与伊春市南岔铁路兴业工程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639号本院2016年8月15日对原告黎福科诉被告伊春市南岔铁路兴业工程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部分中,2015年4月1日被告兴业施工队与原告黎福科签订协议应为2016年4月1日被告兴业施工队与原告黎福科签订协议。
代理
审判员 魏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