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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935号

叶荣增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荣增,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35号

原告:叶荣增。

被告: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增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