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35号
原告:叶荣增。
被告: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增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东剑 关注公众号“”
叶荣增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935号
原告:叶荣增。
被告: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增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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