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767号
原告:李宝恒,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沧州锐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周村。法定代表人李宝平,经理。
被告:李宝平,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李宝恒与被告沧州锐源食品有限公司、李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宝恒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李宝恒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