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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767号

李宝恒与沧州锐源食品有限公司、李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宝恒,沧州锐源食品有限公司,李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767号

原告:李宝恒,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沧州锐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周村。法定代表人李宝平,经理。

被告:李宝平,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李宝恒与被告沧州锐源食品有限公司、李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宝恒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李宝恒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