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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038号

宿州市瑞豪天惠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宿马高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宿州市瑞豪天惠商贸有限公司,宿州宿马高铁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瑞豪天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洪强,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宿马高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玉辉,经理。宿州市瑞豪天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宿马高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瑞豪天惠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双

代理

审判员 董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