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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402号

付晓康与李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晓康,李修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02号原告付晓康,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修利,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康与被告李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晓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晓康负担。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