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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647号

金凌、陈娟娟、陈桂丽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凌,陈娟娟,陈桂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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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647号原告金凌。原告陈娟娟。原告陈桂丽。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凌,系陈桂丽、陈娟娟之弟。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法定代表人许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惠怡,该局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雨钊,该局法规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凌、陈娟娟、陈桂丽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金凌、陈娟娟、陈桂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凌、陈娟娟、陈桂丽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理时

代理

审判员  张 虹

代理

审判员  朱 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