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福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王俊莉,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姚刚,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马秀兰,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凌秋,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段连凤,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马福军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商金宝
审判员 李正顺
审判员 郭克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