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上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志坚。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执行人曹海燕,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海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海燕在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9974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