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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3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战令国、战令春、王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战令国,战令春,王安春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齐春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满宝君,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战令国,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战令春,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安春,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战令国、战令春、王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文阁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