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3执668-1号

宋从容与赵亚美、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从容,赵亚美,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668-1号申请执行人宋从容,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亚美,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娟,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亚美、魏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亚美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OZK**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亚美所有的车辆(车辆品牌为斯巴鲁,号牌号码:豫AOZK**)。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逢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