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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363号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赵香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赵香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363号

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负责人张学君,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香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赵香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海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