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58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仝路瑶、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双方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员 崔长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炜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