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3586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衡水市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58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仝路瑶、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双方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员  崔长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炜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