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96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沈海金,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倪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