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238号原告杨学智,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国庆,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智与被告马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学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国庆对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50万元予以保全。原告杨学智已提供其位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星花园14号楼14252号住宅房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国庆在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50万元;
二、查封原告杨学智的位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星花园14号楼14252号住宅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