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97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四马架乡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付井春,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因原告在起诉后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树明
审 判 员 关辅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