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417号
原告:广州海力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57号、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54539387A。
法定代表人:黄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230号自编八栋201房,组织机构代码68524918-2。
法定代表人:黄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力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广州海力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82元,由原告原告广州海力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嘉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