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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04号-2

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4号-2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琪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晓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旺琪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闽松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燕媚

书 记 员  叶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