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恢34-2号被执行人刘文,男,汉族,4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喜兴,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刘文申请执行王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建 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文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