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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158号

翟淑玲与郭聪敏、杨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淑玲,郭聪敏,杨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翟淑玲,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郭聪敏,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希军,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翟淑玲与被执行人郭聪敏、杨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7922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0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