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字第00169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被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某、蒙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