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207号原告肖亚,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林久武,男,1968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宋先家,男,1981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亚诉被告林久武、宋先家、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亚以通过前期调查发现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久武、宋先家、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肖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肖亚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彭发家
人民陪审员 黄明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力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