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076号原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市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深圳市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彩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