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585号
原告:张景轩。
原告:石巧英。
委托代理人:张景轩,即本案原告张景轩。
被告:杜英超。
委托代理人:刘宁。
原告张景轩、石巧英与被告杜英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景轩(并作为原告石巧英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杜英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景轩、石巧英诉称,被告在未与原告说明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22日在唐城壹零壹小区XXX楼X单元XX层的公共区域私自安装2扇窗户,导致原告家北窗户通风受阻,现在北窗户已无法通风,且私自对防火门进行上锁,使原告不能接触被告安装的2扇窗户,已经对原告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在物业下达整改通知单后仍然不予理睬,原告的通风权行使受到妨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2个窗户,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杜英超辩称,首先不同意拆除2扇窗户。封窗户时候通知了原告张景轩,我们说的是12点给信,但是等到下午3点张景轩都没有给信,在这之前与原告张景轩说过,但是原告也没有说同意或者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景轩、石巧英系夫妻关系,二人是唐山市路北区唐城壹零壹小区XXX楼X单元XXX2号房屋的业主,被告杜英超是唐山市路北区唐城壹零壹小区XXX楼X单元XXX1号房屋的业主。2015年12月9日,唐城壹零壹物业服务中心针对XXX楼X1户和X4户型楼道北侧的开敞阳台做封窗、天井做封顶处理事宜发出通知。2016年1月22日,被告杜英超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层公共区域安装了2扇窗户。2016年1月25日,唐城物业服务中心做出装修整改通知单,要求被告对封闭窗户予以拆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唐城物业服务中心的告示、通知和装修整改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窗户,构成对原告物权的侵害,应当予以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英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在公共区域内安装的两个窗户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杜英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霞
代理
审判员 顾根启
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