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4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四川省松潘县人,生于1979年7月14日,现住松潘县。
被执行人:兰某,男,回族,四川省松潘县人,生于1978年1月20日,现住松潘县。马某某申请执行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某某主动履行8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兰某某已制定还款措施,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余款人民币21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旦真王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