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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523号

李会会与陈继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会会,陈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523号申请人李会会,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继英,男,汉族,白银市菊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会会申请的与被执行人陈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423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赵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泂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