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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373号

四川仓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全县瑞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仓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全县瑞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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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仓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遇仓,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全县瑞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天全县。

法定代表人:周礼通,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林权正在进行评估。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仓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全县瑞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

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