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508号

张尧全与胡厚林、王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尧全,胡厚林,王立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张尧全,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

被执行人:胡厚林,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

被执行人:王立全,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本院在执行张尧全与胡厚林、王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尧全与被执行人胡厚林、王立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汪 平

审 判 员  缪国利

代理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