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张尧全,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
被执行人:胡厚林,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
被执行人:王立全,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本院在执行张尧全与胡厚林、王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尧全与被执行人胡厚林、王立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汪 平
审 判 员 缪国利
代理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