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577号
原告: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44174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1003号。
法定代表人:丁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霞,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开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开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利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