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琚冉,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芝清,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智明,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雪敏,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芝清、田智明、黄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田芝清归还借款本金70735.72元并支付利息,田智明、黄雪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84元,执行费9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芝清、田智明、黄雪敏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建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