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5号
原告:梁山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思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代表人:李瑞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长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山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顺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振江
审判员 林圆圆
审判员 宗乃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