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331号
原告:郑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剑,原告社区推荐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洋,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伯辉诉被告李泽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伯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伯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伯辉负担。
审判员 曾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