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杨维聪,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中国香港地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大会,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智高,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翁凤娇,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智高、翁凤娇、周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454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4545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