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37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温陵路远太大厦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祖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定,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红,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春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腾飞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玲
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戴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