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392-13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和平社区深汕路582号2-3。
法定代表人:余东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源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八十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245-2307、2309-2310、2312-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系列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系列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20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