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944号
原告:陈挺波,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何伯浪,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挺波与被告何伯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挺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伯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挺波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伯浪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挺波撤回对被告何伯浪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荣震
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
人民陪审员 陈天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