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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944号

陈挺波与何伯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挺波,何伯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944号

原告:陈挺波,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何伯浪,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挺波与被告何伯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挺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伯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挺波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伯浪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挺波撤回对被告何伯浪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荣震

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

人民陪审员  陈天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