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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403号

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单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403号

原告:单某。

被告:张某。

原告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