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403号
原告:单某。
被告:张某。
原告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