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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017号

原告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017号

原告:唐某某,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

原告:刑某某,男,2009年7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唐某某,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

原告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某某、张某某、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樊世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