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审80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静国刚,任该局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郭家屯乡阮庄子。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唐山市玉田建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江山
审 判 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