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324号之一
原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万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健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飞飞、丁丽晶,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宗敬。
原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利安娜(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腾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