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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046号

马小俊与王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小俊,王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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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046号原告马小俊,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马旭东,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系马小俊侄子。被告王光民,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原告马小俊与被告王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俊的委托代理人马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小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光民偿还借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光民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4日、2016年4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王光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光民以做生意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马小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记载:“今借马小俊壹拾万圆整,借款人王光民2016年3月24日15”。2016年4月15日被告王光民再次向原告马小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记载:“今借马小俊壹拾万元王光民2016、4、15”。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光民向原告马小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告马小俊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王光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玉坡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元元 来自: